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24-06-22 03:01
(一)禁钓区、禁钓期:《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年3月26日通过、4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项对“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和“垂钓”的行为分别进行了规定:“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据此,我市禁钓区、禁钓期为: 1、长江干流(芜湖段)全部水域及龙窝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重要支流:青弋江、水阳江、青安江、漳河、裕溪河; 3、一般河流与重要支流连通的河口向内1公里。 4、禁钓期参照国家、省、市有关禁渔期规定执行。 (二)其它天然水域:除禁钓区域外的全市辖区内其它天然水域,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 号)文件精神,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应按“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休闲垂钓方式进行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类诱食剂、鱼虾类活饵料进行垂钓; 5、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辖区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