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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3立方米以内者,按每立方米1.1元计收,14立方米至20立方米者,按每立方米1.8元计收,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每立方米2.4元计收。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过去的每立方米1.2元,调整到每立方米1.8元。
工业生产用水由过去的每立方米1.1元,调整到每立方米1.6元。
经营服务用水由过去的每立方米2元,调整到每立方米2.6元。
特殊行业用水由过去的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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