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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02:50
一、《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划分 原劳动部1995年1月22日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1.特别危险场所 指储存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2.高度危险场所 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3.一般危险场所 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也较小的场所。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年12月原劳动人事部与公安部等8个部委联合颁布)对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每类又分成若干级别: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分级 对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如: a·装盛易燃液体容器或贮罐的液面上部空间; b·装盛可燃气体容器、槽、罐等设备的内部空间; c·敞口容器装有易燃液体,在液面上方附近,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连续地超过爆炸下限的空间; d·喷漆作业室内,爆炸性混合物连续出现的区域。 (2)1级区域(简称1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如: a·油桶、油罐、油槽灌注易燃液体时的开口部位附近区域; b·爆炸性气体排放口附近的空间,如泄压阀、排气阀、呼吸阀、阻火器的附近空间; c·浮顶贮罐的浮顶上空间; d·无良好通风的室内,有可能释放、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e·可能泄漏的场所内,有阻碍通风的区域,如易积聚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沟槽等处。 (3)2级区域(简称2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如: a·有可能由于腐蚀、陈旧等原因致使设备、容器破损而泄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b·因误操作或因异常反应形成高温、高压,有可能泄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c·由于通风设备发生故障,爆炸性气体有可能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上面提到的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下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按危险程度将该类场所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1)10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如: a·通风不良的粉碎(磨)可燃物料的车间,如谷物加工、饲料粉碎、煤粉加工等; b·通风不良的黑火药生产车间; c·棉花加工的轧花车间、打包车间、下脚回收车间; d·空气流输送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管道及其设施; e·纺织厂的除尘室。 (2)11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如: a·有可能因设备装置腐蚀、老化等原因,导致其破损,泄漏危险物料的区域; b·因误操作或机械设备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c·由于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d·在某种条件下,能使沉积的粉尘或纤维重新飞扬起来,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4·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1)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3米(水平和垂直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2区,通风不好时,水平距离7.5米内划为2区。 (2)2区范围也已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1米以内的区域也划分为2区,通风不好时,3米以内划分2区。 5·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1)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区域划分为11区; (2)11区范围也已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区域也划分为11区。 6.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 (1)与0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1区; (2)与1区隔开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2区。与1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3)与2区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4)与10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11区; (5)与11区隔开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7·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地下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 一般同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若不能保证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时,地下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比相邻危险场所高一级。 8·影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因素 (1)可燃物如可燃气体、液体、固体的燃烧爆炸特性; (2)可燃物所处位置; (3)场所的通风状态; (4)设备、装置的布局及配置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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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02:50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2.1条规定。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环境。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易爆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非正常运行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的情况。 (2)1级区域(简称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级区域(简称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2.2条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20区 持续地、长期地、频繁地出现爆炸性粉尘的场所。 (2)21区 正常运行时,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22区 正常运行时,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