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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没有收录环丙胺,但环丙胺闪点为-26℃,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第七条“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第2828项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所以环丙胺属于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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