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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08:57
根据天津市教育局发布的《天津市中小学生配餐管理办法》(天教办发〔2017〕33号),以下为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中小学生配餐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配餐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的管理,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配餐工作领导机构、工作人员队伍、食品供应管理、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确保配餐工作规范有序、安全可靠。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营养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营养健康状况评估,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膳食指导。 第二章 配餐管理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性别、身高、体重、生长发育状况、学习任务和学生特殊需求,制定不同阶段的营养计划和膳食方案,确保学生膳食营养均衡。 第七条 学校应当选择合格的食品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食品供应合同。食品供应商应当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食品安全追溯能力等条件。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接收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规范配餐操作流程,确保食品加工、烹饪、贮存、运输和配送等环节均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食品供应商和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饮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配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配餐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配餐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配餐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食品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和家长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和食品供应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和食品供应商应当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对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学生健康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和食品供应商应当加强配餐食品安全管理,对食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