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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10:10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m2、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是指农村集市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流动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