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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5:38
1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组织企业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政策、进出仓台帐管理培训, 3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加工活动,如实建立木材进出仓台账,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4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1-3月向原审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未按规定报备进出仓情况、提供虚假进出仓情况以及进出仓数量不相符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