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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01:59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 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