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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6 03:24
7.2.1 仿古建筑的户外电力宜采取埋地敷设。 1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不应跨越仿古建筑,1kV以下架空电力线与仿古建筑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1kV以下架空电力线与仿古建筑的最近水平距离 7.2.2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与人行通道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5m,入户线距地面不应低于2.7m。 7.2.3 电气设备与可燃物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当小于0.50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2.4 电气开关箱、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闸刀、开关、插座、接线盒、熔断器、断路器等配电、保护装置不得直接安装在木质等可燃构件上;当必须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火隔热保护,并应采取消除故障电弧的措施。 7.2.5 熔断器熔体的动作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不得加大熔体规格,且不得以其他金属导体代替熔体。 7.2.6 电气线路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7.2.7 下列仿古建筑或场所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的仿古建筑; 2 仿古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室内表演场所等; 3 重要的文物库和宗教活动场所等。 7.2.8 下列仿古建筑或场所的配电线路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仿古建筑; 2 仿古建筑内的家庭旅馆、超市等; 3 室内游览厅、地上商业营业厅、观众厅、餐厅、展览厅等。 7.2.9 仿古建筑总配电室输出端和各楼层配电箱的进线处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处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2.10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有关规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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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6 03:24
(1)凡列为重点保护的古建筑,除砖、石结构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一般不准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 如必须安装使用,须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维修,严格执行电气安装使用规程。 (2)古建筑内的电气线路,应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用金属管穿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3)配线方式一般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以便在人员离开时切断电源;并安装熔断器,作为过载保护;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 (4)在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不宜采用大功率的照明灯泡,禁止使用表面温度很高的碘钨灯之类的电光源和电炉等电加热器;灯具和灯泡不得靠近可燃物。 (5)没有安装电气设备的古建筑,如临时需要使用电气照明或其他设备,也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