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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23:52
1、该项需要复原户主与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房屋产权登记证、门牌号证、结婚证(交验原件); 2、并提交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分户证明、当事人的分户申请书(收取原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二、如确实需要分户,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5、由原户主与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上述证明及资料,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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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23:52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或夫妇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经市、地属以上医院证明确无生育能力的公民,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可持市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