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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三楼,邻居在隔门前加了个类似防盗门的铁门物业说要楼上邻居同意不然要拆,我签个名字对我有危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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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三楼,邻居在隔门前加了个类似防盗门的铁门物业说要楼上邻居同意不然要拆,我签个名字对我有危害责

那肯定得楼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安装的啊,毕竟那也是属于公共场所!楼上的业主不同意物业的肯定要拆除啊!你签字对你没有什么所谓的危害责!只是说明你同意隔壁邻居安装你是同意的态度!第一防盗门不是你提倡的也不是你们共同安装的啊!除非上面说如果出了什么意外你们共同承担,我想如果有这条你也不会签字吧!所以不存在责任一事一说!

换入户门必须经过邻居同意吗?

入户门外开在不影响邻居出行的情况下,不需要经过邻居同意。有很多边户的业主,将入户门外开是靠墙的,不会影响到门外过道的行走,也不会影响到邻居的出行,这种情况下在装修的时候直接改为外开门即可,这样可以为室内节省很大空间。

我家安装什么门邻居要管

有时候有些防盗门会影响邻居开门的时候他们会有意见。如不与邻居商量就擅自安装的话,是有侵犯邻居的权利。

但是在你不影响对方进出以及不侵犯其权利的情况下,对方无正当理由禁止你安装的,同样也是侵犯了你的权利。

私自在公共地方加防盗门,哪个部门管呢?急急!民事诉讼?该不该这样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部门建设许可证,私自在公共地方安装防盗门是违法的,可以直接去城管部门举报。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地方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私自安装防盗门是违法的。

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村民、乡村企业或者城镇居民、城镇企业仅具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上进行建筑时需要符合相应的建设审批手续,否则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我家邻居不让我们把防盗门改为外开,门和门之间离的很远,有没有办法说服他?

为什么不让啊?如果对他没有影响的话你改门为何要征求他的建议啊?物业不让你装门的师傅进,你可以让门先进来啊,我买扇门总可以吧,你管我装不装啊,门进来了就自己装,又不是个很复杂的事情。

何况又已经有人这样装了,,,物业也是扯淡,你装门要邻居同意,你又不占用他的空间。

防盗门外开,邻居不同意,目前对方需要打官司,请问如何处理

可以先和邻居协商,协商不成,对方起诉的话,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邻居之间,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别人的权利。

如果因为防盗门影响到对方权利的行使,对方可以要求拆除。

当事人和邻居是相邻关系,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不能影响别人的生活,应友好协商、公平合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分析若当事人擅自把入户内开门,改为了外开门,影响了邻居的生活,这是违法不合理的。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

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例如,通行、引水、排水,以及临时占用邻人土地修建建筑物等。但相邻的建筑物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也是同样内容丰富的,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一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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