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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09:48
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参与工程验收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1.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2.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3.工程实物质量有无重大缺陷; 4.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5.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6.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是否建立等; 7.人防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人防工程立项批复; 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工程款支付证明; 9.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设备系统试运行检测资料; 10.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 1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2.人防工程竣工申报表(一式三份);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