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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15:43
昆山市农村房屋风貌管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房屋建筑风貌引导,保留江南水乡特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18〕325 号)及《昆山市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8〕6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可翻建村庄中的农民自建房。 第二章建设管理要求 第三条农村房屋建设须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及选定房型施工,须采用白墙黑瓦体现江南风貌。外墙宜采用白色弹性外墙涂料,严禁采用花岗岩、大理石、釉面砖等作为外墙装饰材料;屋面宜采用黑色亚光筒瓦或小瓦等非反射材料。 第四条门框、窗框除使用木质可保留本色外,金属窗框、门框应采用黑色、灰色或深咖啡色;大门、防盗门、院门,色彩宜使用不同明度灰色、深色、木本色,严禁使用亮度较高、饱和度较高的色彩。 第五条外栏杆宜采用金属栏杆,颜色为黑色、灰色或深咖啡色;使用木质栏杆的,可保留本色;严禁使用罗马柱等与江南元素不符的外来装饰。 第六条围墙设置应符合各区镇相关要求,高度不超过2米,应采用通透式围墙,且色彩与构造应与房屋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七条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墙面雨污水立管等应在房型立面设计时统一规划布置,做到整齐有序;雨污水管颜色应与墙体一致。 第八条所选房型无辅房的,禁止私自搭设辅房;禁止违规搭设阳光房。 第三章资金奖补 第九条在风貌管控过程中,对于符合《办法》及本规定要求的行政村,由市、镇两级财政予以奖补。 第十条资金奖补的对象为各区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确定的可翻建村庄(不包含城中村)所在的行政村。 本条款所规定的行政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奖补资金: (一)可翻建村庄内的房屋严格按照规划方案及选定的房型图纸进行施工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经验收合格的。 (二)可翻建村庄内满足条件(一),已完成翻建的房屋。 (三)可翻建村庄内的房屋按照区镇要求进行危房改造或房屋修缮的。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纳入政经分离后财政对行政村的行政管理类补贴,以区镇为统计单位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奖补资金为1万元/户,奖补资金可用于各区镇及行政村为村庄规划风貌管控而进行的外立面建筑材料统一采购、施工等,该采购及施工应在区镇统一管理下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区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奖补总金额按可翻建村庄规模确定,区镇财政原则上应等额配套。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拨付周期最短为每季度一次,各行政村根据实际完成的风貌管控农户数,向区镇政府递交《昆山市农村房屋风貌管控奖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分别送市农房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由各区镇集中统一管理,由区镇负责初审并拨付至各行政村,市委农办、市农房办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各行政村在向市农房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审核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山市农村房屋风貌管控奖补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竣工农房建房审批表; (三)竣工验收报告; (四)区镇农房办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