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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2024-06-23 15:14

水库设置安全标识发生意外可以免责吗

已解决 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 2024-09-20 00:19
水库设置安全标识发生意外可以免责吗急求答案,帮忙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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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24-06-23 15:14

不可以

一是当事人敬畏之心缺失。水库管理者为群众的安全考虑而设置安全警示牌,而当事人却对警示牌视若无睹、置若罔闻,这是对大自然不敬畏,对规则不敬畏的表现,也是诱发事故的内在因素。

二是当事人的行为已违法。保护水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水库边洗车会对水体造成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省市制定的水库管理办法中均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库、河流等水域内排放污水。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是没有环保意识的表现,更是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

三是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对于到水库取水是否有危险具有预见能力和辨别能力,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取水,是酿成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

同时,水库的管理不可能是封闭式的,这既不符合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等基本功能的需求,也不符合现实。而水库边上既已设立警示牌,就已尽到了警示义务,因此可让水库管理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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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水库设置安全标识并不意味着管理者完全免责。虽然设置了安全标识可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但管理者仍然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水库的安全。如果发生意外事故,管理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24-09-20 00:19

可以免责。

水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在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情况下,造成未成年人在库区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已尽到相关义务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溺水孩子及监护人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方的赔偿责任。

一般由水库的管理使用方承担责任,如果是当地政府在管理负责,则由政府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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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有警示标志并不能免除其责任。警示标志只是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人们注意安全。但是,即使已经有了警示标志,也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如果酒店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那么在洗手间内摔倒的顾客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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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有警示牌淹亡属于自责。如果河道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担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河道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河道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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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出现水库溺亡事故,往往涉及民事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如上例,水库管理方仅在水库边上设警示牌,没有采取诸如安装护栏和设置安全巡逻人员劝导等安全防范措施,所尽安全保障义务显然没有到位,依法虽可减责,但还是要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市民王浩这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下水库取水危险且又有相关警示牌,还执意为之,显然自身存在过错,依法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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