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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03: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工程管理,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南岸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工程,是指南岸区辖区内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或突击性工作,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需要在短期内完成且按正常工作程序难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程。 第三条应急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项目实施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及提供相关依据,并就改变招标方式事宜提出建议。 (二)经区政府确定为应急项目的,可只进行项目立项审批,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批和概算、预算审批,工程投资以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算审计为准,工程技术方案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项目业主确定施工单位后,按照《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结算计价办法(试行)》(南岸府办发〔2017〕46号)相关规定,拟定工程合同报行业主管备案。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应急项目相关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擅自实施工程。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南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