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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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