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24-06-20 08:10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