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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00:17
材料进场报验规范 篇一: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材料进场验收制度: 1、主要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2、材料进场验收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要求、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3、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设备进场时,采购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 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监理人员在检验批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改正,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场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材料、试件、试块的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1、为确保试件质量指标能实时表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取样的随机性和真实性,依据建设部[XX]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项目监理部对建设工程中涉及安全的材料、试块和试件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2、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