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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2024-06-19 21:33

国家对消防连廊有强制要求吗

已解决 悬赏分:20 - 解决时间 2024-11-10 23:58
国家对消防连廊有强制要求吗求高手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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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24-06-19 21:33

当采用消防连廊做第二出口时应每单元每层设置。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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