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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16:04
甘肃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管理措施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03号)有关要求,现制定我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二、事项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三、管理主体 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四、管理范围 在城市建成区内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除外)等设立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五、管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广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管。 六、管理原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按照属地管理、系统协同、共同推进的原则进行管理。 七、管理措施 (一)优化准入服务 1、精简审批材料。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平面位置图及景观效果图;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 涉及消防安全的,还须提交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书。 2、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公开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审批要素。 3、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1)申请人在线提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审批材料; (2)主管部门在线审查申请,核验申请材料,并及时更新办理进度; (3)在线公示审批决定,并对决定内容进行说明。 4、减少审批环节。 分接件、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5、审批时限。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强化批后监管 1、常规检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后,对设置人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实地勘察。发现未按照审批内容设置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设置人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随机抽查。 3、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设置人,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决定起一年内,复查不少于2次。 4、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投诉渠道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设置人资格及其设置位使用权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核查。 (三)建立检查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检查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失信人员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常规检查、随机抽查、重点复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1、制定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2、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主管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九、建立协同共管的监管机制 (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主管部门和住建、规划、市场监管、公安、宣传等部门单位信息共享制度,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各城市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公布审批监管程序流程。 目前,住建部正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及制定有关标准,待相关工作结束后,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