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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02:45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发展,健全智慧物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