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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09:34
市容环境秩序监管包括城区流动摊点、马路市场、齐门经营、人行道停车秩序等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秩序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越城区城管执法局、各市直开发区城管执法分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沿街和广场周边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占用城市道路,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从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车辆清洗或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 (六)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日常维护和保养,导致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陈旧的。 (七)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八)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