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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02:21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集宁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城市管理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在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及集宁规划区域内试用,。 第四条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统一指挥,区域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本细则规定的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