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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空置的房屋,由业主提出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免缴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减半收取物业费。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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