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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哪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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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哪年实施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2018年12月29日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历程:《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各个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主要责任主体。

新修订的职业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进行了简化,由原来的三名以上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什么档案

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建立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防治法中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几项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郑重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中国的第一部职业病防治法,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且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如前所述,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由于我国职业病防治立法不够完善,相关规定中有关保护劳动者健康措施不利,致使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以及其他权益。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投资成本,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引进投资时不考虑必要的配套防护设施的建设,随意取消或削减这方面预算,留下了职业病危害隐患。

有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从事超强度、超时劳动,甚至在发现劳动者患病或可能患病时以种种理由解雇劳动者。这些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也是造成我国职业病高发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中缺乏对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病危害告知和劳动者健康保护方面的规定,使劳动者遭受职业性健康损害后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同时由于法律缺乏对工程(或作业)承包中有关劳动者健康保护责任的规定,一些企业大量雇佣农民工、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农民工、临时工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造成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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