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批复并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三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八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结果等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核定投资概算。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中央单位项目;(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四)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项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核报国务院批准。对于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负责审批。第十三条 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五条 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或附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申报。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经济特区投资规模多少以上项目需要报
除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项目要报国务院审批,轻工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重工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审批外,其余项目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特区可以自己审批。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60人。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五)近 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3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五)近 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15人。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
实际完成投资超过概算10%以上未报批怎么处理
如果涉及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幅度正好等于10%。是不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因为规定是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说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