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规划局有哪些职责?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规划局,为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三亚市规划局,为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全市用地实行规划管理,负责城乡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的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五)负责全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承担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规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组织规划课题研究和规划设计方案评优工作。 (七)负责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勘察市场监管工作。 (八)负责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规划审批档案等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鉴定、整理、归档、保管和数字化利用工作。
(九)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内设8个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行政、人事、财务、劳务工资、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公文收发、文秘和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纪检、廉建工作;负责工青妇、计生工作;负责规划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城乡规划基础资料的收集、鉴定、整理、归档、保管和数字化利用工作;负责统计年报工作;负责三亚规划信息网站、局域网和局电子政务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业务办公室 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日常工作,起草“规委会”工作制度;负责“规委会”议题的收集汇总,组织技术审查和提交审议;负责“规委会”会议组织,编写会议纪要,监督、检查“规委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组织课题研究和规划设计方案评优工作。 (三)法规教育科 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拟定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建设项目的批后公示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负责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勘察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市规划展览馆管理工作。 (四)规划技术科 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综合整治规划及重要规划的编制,并按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或上报审批;负责组织编制、报批本市相关规划技术规定;审查主城区等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政府建设项目取得土地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主城区及重点区域范围内成片开发以及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协调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五)用地规划科 依法对主城区及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向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对主城区及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土地出让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组织管理范围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六)建设规划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审核主城区及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审批的建筑工程放线、验线及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参与制定有关建筑设计方面的技术性文件;负责主城区等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建筑外装修和城市雕塑设计的审批工作。 负责受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授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协同有关部门完成联审、联办事项;组织或参与相关会审、评审和勘查论证工作。 (七)市政规划科 负责组织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并按权限审批和上报审批;负责各类管线规划综合,划定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红线,提出道路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市政工程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市政工程项目的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负责城市规划勘测管理和市政工程成果、资料的收集、移交与使用。
(八)村镇规划科 指导、协调建制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负责对村镇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向和用地规划进行审查,核发村镇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村镇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监督指导各镇规划建设所工作。 有哪些编制? 市规划局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业技术领导总规划师1名(副处级);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导职数)。
三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及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符合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定位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强调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的内容;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规章作出规定的事项;(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三)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四)其他需要制定规章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六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规章调研、立项、起草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立项评估等工作。第二章 立法工作计划第七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工作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各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第九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章名称;(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宗旨及依据;(三)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提出制定规章立项前,提出立项单位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立法调研说明。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公开向社会征询规章项目,广泛听取立法建议。
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提出立法建议。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组织论证、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区别轻重缓急,拟订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完成时间等。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经协商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印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得将规章项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一)未经前期立法调研和论证的;(二)拟定规章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四)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安排和阶段工作任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每年12月31日前,起草单位未按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
第十四条 未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原则上不予临时增加,确需增加的规章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章 起草第十五条 规章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起草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内容比较复杂以及立法时限要求较紧的,可以由市政府确定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二)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文字简洁;(三)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规章的内容以条文形式表述,条下可以分款、项、目。
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四)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三条 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旅游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海岸带保护治理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海岸带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域和脆弱区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科学研究等方式参与海岸带的保护、修复和治理。
对在海岸带保护治理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对污染、破坏海岸带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三亚市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奖赏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 职责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和协调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海岸带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海岸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入海排污口、入海河口水质进行监测。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海域保护和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负责海岸带渔业、水产养殖、海洋工程项目及沙滩、沙坝保护的管理,组织海岸带海域污染事故的处理;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红树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沿海防护林和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发展与改革、园林环卫、水务、综合执法、住建、旅游、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的保护工作。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支持海岸带保护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保护海岸带的意识,并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海岸带保护知识宣传。第三章 保护第十条 严格保护海滩、沙丘、沙坝、原生植被、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未经依法审批,严禁在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采挖海砂和砾石、开采矿产、破坏原生植被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
围堤、围填海必须在海岸带规划划定的允许区域内依法进行。第十一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突出本土树种,注重保护原生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高效益的防护林体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加强海岸带防护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第十二条 潜水等海上旅游活动必须在规划设定的区域内进行。
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三条 临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四条 禁止在海岸带非规划养殖区内进行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养殖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本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海滩及滨海绿地,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生态敏感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