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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高层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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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高层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很严格的要求。

2018年8月16日发布的《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中阐述,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受遮挡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

下同,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少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2倍:在新区不少于1.3倍。

嘉兴日照间距系数

1:1.3。建筑物离界距离及建筑物间间距要满足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及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多低层日照间距系数大于1:1.3;高层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按《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三条执行。

如何建设“海绵城市”

嘉兴建设海绵城市的举措早在2011年,国家水专项办公室把嘉兴列为示范城市,并设立了“河网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控制与生态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研究课题,该课题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如何利用低影响开发技术服务于嘉兴建设海绵城市。在四年的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对嘉兴市水环境的状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取得了一些关键技术突破并获得技术专利授权,编制了《嘉兴市城市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导则》等技术导则并发文实施,建成了晴湾佳苑、蒋水港绿道、湘家荡东外环河绿道、嘉兴植物园和勺园生态停车场等低影响开发示范工程。

在课题组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嘉兴市建委在低影响开发推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目前,基本形成规划—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一整套体系来保障低影响开发技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落实。在规划层面,已经把低影响开发要求纳入到《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在设计层面,已经发文实施了《嘉兴市城市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导则》,并即将发文实施《嘉兴市分散式雨水控制利用系统技术导则》和《嘉兴城市绿道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技术导则》,正在编制《嘉兴市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标准图》。在施工和养护管理层面,正在编制《嘉兴市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施工、验收、管理养护规程》。

嘉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城市绿地,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嘉兴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区)、镇。第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水利、交通、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符合规划的已建成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三)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符合规划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应当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绿线控制图则。第九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大型绿地组织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桩。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重要绿地,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规划后方可调整;(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法定程序调整。调整城市绿线不应减少绿地总量,按照占整补整、就近补足的原则进行调整,确保绿地布局均衡、覆盖率不降低。

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调整,应当不低于规划条件设定的绿地率指标。第十二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与其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类建设工程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依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建设管线、设施或地下空间开发的,应当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实施方案提出相关要求,确保不影响绿化效果及主要功能。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防治城镇水污染,保障排水安全,提升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及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等。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或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排水及其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排入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排水、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以及危害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等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卫生计生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排水相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对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住宅楼)的排水及其设施进行管理。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排水专项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分别设置雨水、污水管道,并明显标识。尚未施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在旧城区改建、道路建设等工程中逐步实施改造。新建、改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阳台(露台)设置污水专用管道。

阳台(露台)排放的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道。第六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第七条 市场监管、环保、建设和卫生计生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排污许可、施工许可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证照时,应当告知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同时将本部门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第九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因排水户生产业态变化、分割出租或排水设施改造等造成排水口数量、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第十条 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 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民住宅小区共有排水设施竣工备案和移交制度,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业主委员会,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二)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共有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接入井前的雨污水管、化粪池和检查井等)的维护运营,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无法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及无法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排水设施,其维护运营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因暴雨发生险情时,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强化排涝措施,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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