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事务中心成立时间
法律分析: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事务中心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证书的有效期为2017-11-29至 2022-11-28。
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事务中心负责本市大型绿地(包括环城绿带、楔形绿地、大居绿地、滨江绿地等)建设、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上海老小区公共绿地改造不合理业主可以要求整改吗
可以的小区绿化改造也是_征求业主同意的,如果没有达到3/2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改造,那么就不能进行。但不是业主同意以后就可以开始了,绿地改造必须要报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才行,如果改造方案不通过的话还需要重新策划方案。
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等。
2,决定小区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要经过“双过半”同意,才可以改变小区公共绿地的性质、用途等。当然,业主大会能讨论决定的,仅仅是小区公共绿地,不包括城市公共绿地。普法小才子还要提醒大家,如果要在绿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到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就是乱搭乱建。
上海延中广场公园要核酸吗
不需要的。上海延中公园原名为延安中路大型公共绿地,是市府的重点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改善上海生态环境、缓解中心城区的“热岛效应”,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绿地规划总面积23万平方米,共由17块地块组成,横跨黄浦、卢湾、静安三个区。
绿地整体规划方案由世界著名的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的Williams Asselin Askaoui景观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共同策划,并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作施工图设计。延中公园按建设时间不同分为一期和二期两块。一期西起成都北路,东至淡水路,南始金陵东路,北达延安中路的黄浦区一期。分为东北角的“芳草地Meadow Garden”(简称H1地块,占地15642平方米)、东南角的“水园Water Garden”(简称H2地块,占地14223平方米)、西北角的“干河Dry River”(简称H5地块,占地7490平方米)三大块。
2000年1月20日动工,6月20日竣工。为进行一期建设,共动迁单位59家,居民1681户,个体户26户,总投入4.8640亿元。建成后的公园一期内大树成荫,植物种类丰富,栽有紫薇、雪松、榉木、香樟、银杏等乔木,绿地上引种的马褂木、野黄桂、杜英、杜仲、毛竹等树种在上海公共绿地上是少见的。
公园内还种植了红王子锦带、熊掌木、紫金牛等新品种,充分体现了园林城市的生物多样性和园艺技术的科技含量。园内精湛的建筑小品和各种园灯与绿化融汇在一起,在市中心的“肺部”形成了一块具有生态功能的景观绿地。
上海市绿化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六条 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化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编制区绿化规划,经区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绿化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区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编制、调整市绿化系统规划和区绿化规划,有关部门在报批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利益相关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第十四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9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绿地、林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两侧,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地和林地;(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地、林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四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一)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二)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以下市园林管理局和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园林管理部门);(三)市农业局是本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局领导(以下市农业局和县(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林木、绿地、林地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努力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园林管理局、市农业局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绿地、林地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绿地、林地系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绿地、林地详细规划,报市园林管理局、市农业局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城市规划中的绿地、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并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地、林地的总量。
第八条 郊县乡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乡(镇)、村根据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国营农场的防护林,根据郊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各农场负责营造和养护。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两侧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和养护。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居住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房屋产权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经费由房屋所有者分担。
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第九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建设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一)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百分之十;(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新建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四)新建地面主干道、公路、铁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十五。新建地面道路,应种植行道树;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原有行道树的应予以恢复,无行道树的应创造条件种植行道树;(五)其他新建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在中心城旧区成片改建的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扩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五。
原有绿地面积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八)郊县城镇、卫星城、独立工业区,参照中心城新区内相应的比例执行;(九)郊县河、沟、渠、路两旁,应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南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为营造防护林用地;(十)市区河道两旁应当绿化,具体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个别项目确需建设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须经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须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
上海共青森林公园开放吗今天
上海共青森林公园于2022年12月7日恢复运营开放。共青森林公园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东濒黄浦江,西临军工路,全园总占地1965亩,开放公共绿地1870.6亩,其中北园“共青森林公园”1631亩,南园“万竹园”239.6亩。
上海共青国家森林公园是以森林为主要景观的特色公园,共种植200余种树木,总数达30多万株。
公园分为南北两园,北园占地1631亩称为共青森林公园,南园占地239.6亩称为万竹园。南北园风格各异,北园着重森林景色,有丘陵湖泊草地,南园则小桥流水一派南国风光。除观景之外,游人也可在园内骑马,烧烤和垂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