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现在还用吗
不用了。现在用的规范是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311-201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是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基坑分级一级: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开挖深度大于10米,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二级:介于一级基坑、三级以外的基坑。三级: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的基坑。
基坑规范要求执行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的支护结构位移控制以水平位移为主,主要是水平位移较直观,易于监测。水平位移控制与周边环境的要求有关,这就是通常规范中所谓的基坑安全等级的划分,对于基坑周边有较重要的构筑物需要保护的,则应控制小变形,此即为通常的一级基坑的位移要求;对于周边空旷,无构筑物需保护的,则位移量可大一些,理论上只要保证稳定即可,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三级基坑的位移要求;介于一级和三级之间的,则为二级基坑的位移要求。
对于一级基坑的最大水平位移,一般宜不大于30mm,对于较深的基坑,应小于0.3%H,H为基坑开挖深度。
对于一般的基坑,其最大水平位移也宜不大于50mm。一般最大水平位移在30mm内地面不致有明显的裂缝,当最大水平位移在40-50mm内会有可见的地面裂缝,因此,一般的基坑最大水平位移应控制不大于50mm为宜,否则会产生较明显的地面裂缝和沉降,感观上会产生不安全的感觉。一般较刚性的支护结构,如挡土桩、连续墙加内支撑体系,其位移较小,可控制在30mm之内,对于土钉支护,地质条件较好,且采用超前支护、预应力锚杆等加强措施后可控制较小位移外,一般会大于30mm。基坑支护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方式,具有很多的功能。
不同的支护结构适应于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因此,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选择经济适用的支护结构法律依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扩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第十八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请问深基坑的施工规范和要求是什么?谢谢
按规定开挖深度_5M的基坑为深基坑。根据建质【2009】87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经监理签署意见后,经专家论证通过才可实施。施工方案里主要包括边坡稳定及护坡的计算及设计图、坑底四周排水沟集水井、坡顶硬化及截水沟、坑口四周封闭防护栏杆、坑口四周禁止堆土等重物或重车行驶等内容。扩展资料:安全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有哪些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2012。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09]87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3、工程所在地或行业的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