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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19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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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19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点

在工地里面这种东西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我们大家要提前了解一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19是什么,这种工具是有一定的技术规范的,所以我们要按照规范来进行,此外,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点是什么。 脚手架这种东西一般都是出现在工地的,那么,不管什么样的脚手架,它的用处都是比较多的,所以,在工地里面这种东西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我们大家要提前了解一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19是什么,这种工具是有一定的技术规范的,所以我们要按照规范来进行,此外,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点是什么。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19 进入施工现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应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或者具有型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型式、结构及构配件应与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或者型式检验检测报告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架体结构,不得擅自调整构配件参数。 承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的单位,应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点 1.低碳性节约钢材用量70%节省用电量95%节约施工耗材30% 2.经济性45米以上的建筑主体均适用。

楼层越高经济性越明显,每栋楼可综合节约30%-60%成本。 3.实用性可应用于各种结构的建筑主体。 4.安全性采用全自动同步控制系统和遥控控制系统,可主动预防不安全状态,并采用多重设置的星轮防坠落装置防止复位装置失效等故障,能够确保防护架体始终处于安全状态,有效防坠。

5.智能化采用微电脑 荷载 技术控制系统,能够实时显示升降状态,自动采集各提升机位的荷载值。当某一机位的荷载超过设计值的15%时,以声光形式自行报警并显示报警机位;当超过30%时,该组升降设备将自动停机,直至故障排除。有效避免了超载或失载过大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文章里主要根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19这个问题,给大家做出了一些介绍,当我们把上文给出的规范了解清楚之后,就可以知道怎么用升降脚手架了,毕竟这是一个专业的东西,没有学过的人是不知道该怎么用的,不仅如此,也了解到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点是什么。

什么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臂 使用脚手架要注意什么

使用脚手架的时候,也许人们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惑吧,比如说有关安装的设备,还有搭建的流程,问题都是应该要明白的,与此同时面对众多丰富的脚手架再进行使用时,更是应该要了解到每一个脚手架的性能。 使用脚手架的时候,也许人们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惑吧,比如说有关安装的设备,还有搭建的流程,问题都是应该要明白的,与此同时面对众多丰富的脚手架再进行使用时,更是应该要了解到每一个脚手架的性能,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使用出来的效果,那么什么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臂?另外对于使用脚手架要注意什么也是应该要多了解的。

什么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臂是指脚手架在进行工作过程中所应该制定的一种专项施工方案,并且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去进行审核以及审批。

脚手架提升超过规定允许高度时(提升高度超过150m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标准。

使用脚手架要注意什么 1、搭设 高层 脚手架,所采用的各种材料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2、高层脚手架基础必须牢固,搭设前经计算,满足 荷载 要求,并按施工规范搭设,做好排水措施。 3、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必须高度重视各种构造措施:剪刀撑、拉结点等均应按要求设置。 5、水平封闭:每隔一步或二步,满铺脚手板或脚手笆,脚手板沿长向铺设,接头应重叠搁置在小横杆上,严禁出现 空头 板。并在里立杆与墙面之间每隔四步铺设统长安全底笆。

6、垂直封闭:从第二步至第五步,每步均需在外排立杆里侧设置1.00m高的防护样栏杆和挡脚板或设立网,防护杆(网)与立杆扣牢;第五步以上除设防护拦杆外,应全部设安全笆或安全立网;在沿街或居民密集区,则应从第二步起,外侧全部设安全笆或安全立网。 7、脚手架搭设应高于建筑物顶端或操作面1.5m以上,并加设围护。 8、搭设完毕的脚手架上的钢管、扣件、脚手板和连接点等不得随意拆除。

施工中必要时,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工序完成后,立即恢复。 9、脚手架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填写交验单后方可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业管理、检查和保修,并定期进行沉降观察,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10、脚手架拆除时,应先检查与建筑物连接情况,并将脚手架上的存留材料,杂物等清除干净,自上而下,按先装后拆,后装先拆的顺序进行,拆除的材料应统一向下传递或吊运到地面,一步一清。

不准采用踏步拆法,严禁向下抛掷或用推(拉)倒的方法拆除。 上面为你介绍了什么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臂,另外使用脚手架要注意什么?看过之后都是应该已经明白了吧,其实有关脚手架在进行安装和使用的过程中,都是应该要了解到正确的操作方法才可以的,而且对于脚手架的使用注意事项也有很多,只有做到了正确的使用,才能够更好的确保安全以及发挥了更好的性能。

高楼在150米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需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索 引 号: 000013338/2008-00045 主题信息: 工程质量安全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08年01月28日 文件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有 效 期: 2008年06月01日生效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主 题 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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