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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架)监理需要总包提供什么资料?提升前需要监理验收么?监理需要写旁站记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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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架)监理需要总包提供什么资料?提升前需要监理验收么?监理需要写旁站记录么?

爬架工程,监理需要总包提供专业分包的有效合同及专业分包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爬架出厂合格技术文件、及运行档案记录。爬架工程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建质[2009]87#文附件二),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组论证通过,再报总监、建设方。

脚手架的分类及其搭设时的相关规范规定?请专业人士详解,多谢!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脚手架的搭设,有效预防脚手架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脚手架搭设的实施程序和基本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编制脚手架实施专项方案(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还应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其方案应当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签字,再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审查未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2、脚手架的搭设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队伍,按照所编制的脚手架实施专项方案伍进行搭设施工,严禁无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搭设施工。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扣件、连墙件等构配件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构配件,不准用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上。

4、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二、脚手架搭设的技术标准和基本要求1、立杆基础(底座,垫板)。底座有可锻铸铁制造与焊接底座两种,搭设脚手架时将木垫板铺平,放好底座,再将立杆放入底座内。

垫板的底面积由计算得出,且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严禁采用多层板做垫板。2、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

多层悬挑脚手架,可采用悬挑梁或悬挑架,悬挑梁宜采用型钢(工字钢、槽钢)制作。悬挑架,可用钢管制作,但不得采用扣件连接3、防护栏杆。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上栏杆的高度应为1200mm;下栏杆的高度应为600m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架内封闭。脚手架铺设脚手板一般应至少两层,上层为作业层,下层为防护层。当作业层的脚手板无防护层时,下部应当用安全平网兜底。

脚手架搭设高度有新的要求吗?

截止至2020年2月有的,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需要进行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脚手架工程要求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异型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扩展资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关要求规定:1、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项目监理机构参与的施工现场安全验收管理并签认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职责范围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审查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批(审查)承包商安全管理资料,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配合监督小组工作,监督检查配合,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工作,协助安全事故调查。2、审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办理工程监督登记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申请时应向监督站提供的资料有承建、监理、设计、勘测方的资质证书及与建设方签定的合同,地质资料,建筑物平面图(含总平面图、转换层和标准层平面图),余泥渣土排放许可证,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技术,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分解和考核办法,项目经理证和安全员证。

3、填报《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人施工单位于开工前15天填表申报《检查表》是申办《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停工半年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前也必须进行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接受监督站现场安全监督交底和《监督计划及原则上监督小组应在现场组织有建设、施工。监理等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并将《监督计划交付监理。

按照经济合同内容,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如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

拂晓啊 - -干嘛这么小气 ..好歹4级的人了...0分? OTL...而且你题目并没说清楚啊!不知道怎么回答 ..话说这样的题目出200分也不过多卅 去这里看看有没有用吧 http://tieba.baidu.com/f?kz=36551805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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